一、关于预答辩:

1.       所有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候选人都必须经过预答辩程序。

2.       提交预答辩的论文须经导师签字批准。

3.       参加预答辩的专家由导师确定,人数(含导师)不少于4人。

4.       预答辩的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不合格者经过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申请时需附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合格与基本合格者根据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

 

二、关于盲审:

每年331日、930之前将盲审的论文(5份)、博士学位论文单盲评阅书(5份)交研究生办公室,盲审论文由校学位办负责寄送。

 

三、关于正式答辩:

1.         通过预答辩的博士候选人可以提出正式答辩的申请。学院审核并同意后,为拟答辩的博士候选人指定一名答辩秘书。

2.         博士候选人通过预答辩后,由其导师向学院提出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厚的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至少5人(人数须为单数)组成,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占多数。若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人数不足而无法组成答辩委员会者,聘请校外专家1人。

3.         博士候选人须向学院提交经导师签字、符合学院规定的论文写作和打印装订规范的论文答辩稿7份。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将论文稿寄交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两者可兼任)。

4.         答辩按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执行。论文答辩后,博士候选人须按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论文,并由导师在定稿本上签字,按时提交学院存档。

 

四、答辩秘书的职责:

1.         答辩秘书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候选人资格。

2.         认真做好正式答辩记录,必要时协助起草答辩决议。

3.         保守秘密,不得向博士候选人透露有关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内容等信息。

4.         承担答辩活动涉及的其他事宜(如接待外地专家)。

 

本规定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